-2019-
09/03
12:03
编辑:本站
禁渔期,长江支流电捕鱼33公斤 捕鱼者被判回放28万尾鱼
武汉地处长江中游,因江得名,保护母亲河长江,责无旁贷,从未缺席。多年来,武汉一直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启动了长江大保护公益诉讼,建立了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司法协作体系,依法保护母亲河,将长江大保护落在实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长江大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从中发现经验和典型,今日起,本报推出“长江大保护·公益诉讼”专栏。
长江日报讯(记者舒翔宇 通讯员吕继强)长江禁渔期,武汉市新洲区居民王某夫妇在长江支流举水河电捕鱼33公斤被抓。新洲区人民法院对二人判刑的同时,要求他们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向捕鱼河段回放成鱼132公斤、幼鱼28万余尾。
51岁的王某与妻子杜某是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居民,农闲时常捕鱼补贴家用,并花了近9000元购买了渔船、电捕鱼工具等。
2018年6月6日,王某夫妇明知举水河是长江一级支流,新洲段水域位于入江口,正处禁渔期,电捕鱼违法,仍抱侥幸心理,深夜用2米宽的拖网在此水域电捕鱼。次日凌晨3时,渔政执法人员将二人当场抓获,并查获江鱼33公斤。
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针对其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门对其危害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认为,电捕鱼作为非法捕捞方式之一,扩散电流会使波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根据二人当晚捕鱼时长、所用拖网面积以及河水流速计算,约造成成鱼损失132公斤、幼鱼损失28万余尾。
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杜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接受刑罚惩处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义务和责任。
2018年12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杜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没收作案工具;并于判决生效次日起6个月内,在渔政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向举水河新洲段水域回放成鱼132公斤、幼鱼28万余尾。
27日,已将买鱼款筹措到位的王某告诉长江日报记者,得知他非法捕鱼被判刑,村里再没人敢去非法捕鱼了,他也觉得羞愧难当。他以前不知道电打鱼危害这么大,以后再也不干了。开春,天气回暖,他就会按法院判决放鱼入河,修复长江生态。
电捕鱼33公斤,为何要还28万尾鱼
评估机构评估员告诉长江日报记者,电捕鱼过程中,扩散电流会导致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即便侥幸逃脱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受损、畸形,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过电水体中的鱼卵也将直接死亡或无法孵化为健康仔鱼。因此,生态损失量由直接损失量和间接损失量构成。
电捕鱼过程中,仅约四分之一的成鱼可被成功捞起,其余则被电死电晕而下沉或顺流而下,因此成鱼潜在总损失量约为132公斤。
电捕鱼会对途经水体中的卵、苗带来直接危害,根据长江武汉段鱼类资源调查数据估算的捕鱼期鱼卵、仔鱼平均密度,以及当日总过电水体体积可得出幼鱼直接损失量为8.79万尾。电捕带来的间接危害体现在电击抑制鱼的性腺发育,导致无法正常产卵。根据当日渔获物种类、重量,结合相应鱼类繁殖力可估算出幼鱼间接损失量为19.3万尾。因此造成幼鱼损失共计28万尾。
评估员介绍,电捕鱼除了对鱼类造成损害,还对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鱼类饵料生物资源显著降低。电击死亡的鱼在水里腐败变质会污染水环境,改变生态系统食物网的地层结构,通过食物链传导进一步影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同时,由于电捕鱼多为水面船只实施,对水体中上层鱼类产生更大伤害,这将显著改变水域所有鱼类群落结构,破坏水生物群落的稳定。电捕造成土著鱼类数量的减少,将增加外来物种爆发导致生物入侵事故的风险。
河湖长上岗,长江大保护武汉在行动
实际上,公益诉讼的主体并不局限于检察机关。2015年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环境公益组织正在该方面展开探索。武汉爱我百湖志愿协会会长马陟告诉长江日报记者,该协会于2016年6月28日正式注册成立,虽然尚不符合《环保法》规定的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条件,但该组织始终保持对长江大保护工作的关注。2017年,在协会的组织下,首批56个民间湖长上岗,对武汉市湖泊保护目录中所有166个湖泊开展爱湖护湖工作。今年1月12日,武汉市重点河湖“民间河湖长”又正式获聘上岗,这股新生的民间治水力量将聚力管护我市61个河湖,开展河湖巡查、水污染及治水工程监督、带动居民爱水护水等工作。
马陟表示,一旦协会具备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后,将积极运用公益诉讼这种形式,共同参与保护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