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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五年!江岸区法院案例入选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江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1个案例入选!

入选案例

承办法官

知识产权审判庭 杨敬文

基本案情

第793437*号商标、第595844*号商标系法国某公司在我国注册,北京某公司经授权独家使用上述商标,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3类,包括葡萄酒等。“JP.CHENET”(官方译名“香奈”)葡萄酒的市场销量较好,上述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肥城某商行主要从事酒类销售,其从海关进口多批“JP.CHENET”西拉赤霞珠红葡萄酒,并在报关单上将“JP.CHENET”翻译成“享乃”,使用“享乃西拉赤霞珠红葡萄酒JP.CHENET”作为商品名称。“享乃”商标(第4209841*号)系厦门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经注册取得,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葡萄酒、白酒等,肥城某商行使用“享乃”标识并未告知厦门某公司。

2022年12月——2023年5月期间,肥城某商行将若干“JP.CHENET”红葡萄酒销售给周某斌,并发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显示商品名称为“享乃西拉赤霞珠红葡萄酒”。后周某斌将部分葡萄酒销售给案外人武汉某公司并发送报关单和中文标签,武汉某公司又将部分葡萄酒销售给武汉某经营部。

2023年3月24日,北京某公司从武汉某经营部购买两瓶红葡萄酒,发现酒瓶正面及背面均粘贴印有“JP.CHENET”的外文标签,其中瓶身背面的外文标签上还粘贴了一张中文标签,遮挡了部分外文标签,中文标签显示商品名称为“享乃西拉赤霞珠红葡萄酒”,经销商为肥城某商行。

北京某公司认为肥城某商行、武汉某经营部、周某斌、厦门某公司均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诉请判令肥城某商行、武汉某经营部、周某斌、厦门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肥城某商行、周某斌、武汉某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二、肥城某商行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江岸区法院认为,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案涉葡萄酒瓶身中文标签上的商品名称处突出使用了“享乃”标识,可以识别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

而报关单虽在海关申报程序中产生,但与货物进关后的销售密切相关,属于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因此在报关单上使用“享乃”标识也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系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的市场价值来源于对特定主体的指向关系,商标法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其识别性。

本案中,肥城某商行擅自将中文标签、报关单上的外文商标翻译成“享乃”,削弱了平行进口商品上外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降低了外文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系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且肥城某商行销售使用“享乃”标识的葡萄酒亦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进口商品的数量、平行进口商品特征以及肥城某商行翻译商标的目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酌定。

周某斌和武汉某经营部虽然销售了案涉葡萄酒,但其销售行为有合法来源,仅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厦门某公司未许可也不知晓肥城某商行使用“享乃”标识,不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

行为人擅自在平行进口商品上翻译外文商标,虽未直接更换外文商标,但削弱了平行进口商品上外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降低了外文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范平行进口商品上翻译商标并使用行为的商标侵权典型案件。

本案从商标的本质属性与识别功能出发,明确未经许可将平行进口商品上的外文商标翻译成中文并使用,造成混淆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为同类纠纷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同时,本案秉持利益平衡原则,依法支持销售商的合法来源抗辩,合理划定善意市场主体的责任边界,避免过度追责。综合考量权利人实际损失、平行进口商品特征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兼顾权利保护与市场秩序,有效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8条、57条、第63条、第64条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2知民初33号(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