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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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站
660元请来的搬运工砸了120万的货物,该谁赔?
660元请来的“搬运”
搞砸120万的东西,谁赔?
9日上午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邓永清
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直播间答疑
谈谈企业在发展中如何依法维权
直播中,院长以案说法
披露了一起民商调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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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现场。记者陈勇 摄
搬运公司起吊货物
不慎坠毁价值120万元设备
花660元请来的搬运师傅,在起吊货物时意外将其掉落在地,结果发现坠毁的是价值120万余元的贵重电池设备,顿时傻了眼。
两年前,某大型企业请搬运公司帮忙吊运货物。双方签订租用协议,约定搬运公司提供搬运人员及起重设备,为该企业吊运货物,每次起吊租金660元。后双方一直合作良好。直到有一次,搬运师傅在吊运一套价值120余万元的贵重电池设备时,因意外导致货物掉落在地,双方翻了脸。
企业认为,按租用协议,搬运公司负有将货物安全起吊的义务,涉案货物系进口设备,价值120万元,搬运师傅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毁损,搬运师傅及其公司应予全赔。
搬运师傅及公司则认为,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帮企业起吊试验用的废旧汽车,事先对方并未说明是贵重设备。在吊运中,企业工作人员在下面指挥,也有过错。租金仅660元,赔偿120万元显然不公平。“我们是小本经营,要赔120万元,公司就破产了。”
法院判定原告负有较大责任
被告被判赔48万元
双方争执不下,企业诉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设备掉落,搬运司机和地面指挥人员的操作均有失误,因此被告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损失。但考虑到原告委托被告起吊的是价值120万元的贵重设备,原告在委托时就应尽到谨慎小心的义务,要么要求被告对涉案设备投保,要么要求被告对涉案设备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但原告工作人员在现场目睹被告未对设备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就直接起吊,未予警示或制止。且该设备的租用费用仅660元,被告不可能对其投保。综合评判来看,本院认为原告对损失的造成亦负有较大责任。
判决前,考虑到原、被告系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都不愿关系破裂,法院介入调解。在法官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利弊及责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48万元损失,原告承诺今后继续与其合作。
目前,双方纠纷已化解,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直播现场。记者陈勇 摄
直播现场
邓永清还就网友关心的
《民法典》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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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履行服务合同义务
居民可起诉
问:网友“奈一”问:我家在二楼,小区的公共排污管倒灌导致我家被淹,物业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了8000多元,但只向我赔偿了7000元,不足以弥补我家遭受的损失,我可以起诉物业公司吗?
答:可以起诉物业公司。如果你有证据证实是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造成你家被淹的损害后果,可就保险未足额赔付的金额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射门被绊倒骨折不好怪对方
问:网友“luxiujian”问:甲乙参加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甲在带球射门的过程中被乙绊倒受伤导致骨折,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答:无权要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甲是自愿参加比赛,且无证据证明乙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依据自甘风险的原则,甲无权要求乙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好心开车“带一脚”同事
出事也要负责
问:网友“九月的夏天”问:我免费搭载同事的车上班途中发生事故,造成我受伤,同事应否对我承担赔偿责任?
答:此类情况属于我们所称的善意同乘,根据《民法典》规定,你同事应承担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他的赔偿责任,如果他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不减轻。
车辆出借时发生事故
车主也可能承担责任
问:网友“小乐妈妈呀”问: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属于所借车辆责任的,原则上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对外借车和管理过程中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离婚后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问:网友“西瓜好吃吗”问:男女双方之前自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孩子归女方抚养,当时约定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现因小孩上学的生活费、教育费成本上涨,能否要求男方增加抚养费?
答:可以请求追加。需要注意的是,请求追加抚养费的权利人是子女而非监护父母一方,监护父母只是诉讼过程中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追加抚养费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装修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房屋
问:网友“山楂条”问:甲乙相恋多年于2011年登记结婚,甲婚前以个人积蓄出资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于2012年交房并办理产权证书,婚后共同对房屋进行装修及购置家具家电,现双方正在诉讼离婚,乙能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答:无权要求分割房屋。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在登记结婚前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获得房屋产权的主要义务,即使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婚后,也不能改变房屋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但乙有权要求甲补偿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乙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