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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13

04:58

编辑:本站

以案说法:袭警?以身试法者被判刑

20213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增设袭警罪,这对依法惩治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具有积极意义。近日,洪山法院对被告人韩某犯袭警罪一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洪山法院判决的首例袭警罪案件,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

202152016时许,被告人韩某驾驶电动车违规载人行驶至武汉市洪山区白沙三路路口,路遇正在路口检查的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三中队民警,被告人韩某要求其搭载的朋友下车后,驾驶电动车逃跑并在逃跑的过程中言语挑衅执勤民警。现场民警在对韩某朋友进行询问的过程中,被告人韩某驾驶电动车返回意图阻碍民警执法,并辱骂、动手推搡、抓挠民警。当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综上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广大群众应自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切勿因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来源:洪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