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抓长江大保护,增殖放流齐参与 汉南法院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措施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
2022年5月17日,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局以及仙桃市渔政局、公证处等部门,在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大垸子闸附近的五湖黄鳝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的增殖放流督促执行活动,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放流成鱼4000余公斤、幼鱼270万余尾。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汉南法院办理的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系该院首次在环境保护类案件中运用恢复性司法措施。
2021年11月22日,汉南法院立案受理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该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研判分析案情,多方征求意见建议,从打击犯罪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综合考量,研究制定案件审理方案,改变过去“一判了之”的做法,最终确定以增殖放流的恢复性司法措施来完成生态修复,确保长江大保护工作见真章、有实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4日至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大垸子闸附近堤外五湖黄鳝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水域,用渔网进行捕鱼并运输至仙桃市水产品市场进行售卖,所售卖鱼获共计8485.5斤,获利人民币37615元。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汉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渔网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其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责令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放流成鱼4466千克,幼鱼2713799尾,完成生态修复。
判决书生效后,汉南法院积极联系区检察院,督促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多部门的支持和协调下,此次增殖放流督促执行活动得以顺利完成,这也是汉南法院运用恢复性司法措施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一次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如何持续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课题。武汉市汉南区位于武汉市西南部,地处长江北岸,域内广布河流和湿地,水域面积广阔,做好长江大保护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绿色发展休戚相关。为此,汉南法院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责任担当,以涉环境保护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切入点,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为建设美丽湖北、实现绿色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汉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