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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13

04:08

编辑:本站

新洲区法院:“跑分”挣钱?六人获刑!

近日,

新洲区法院宣判了一起

专为网络赌博、诈骗犯罪活动进行

“跑分洗钱”的犯罪集团案件。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至8月期间,赵某与钱某合伙成立专门从事“跑分洗钱”的工作室,接受、转移网络赌博、诈骗犯罪活动的资金。工作室成立后,赵某、钱某招募孙某、李某、朱某、张某等人加入工作室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形成了组织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组织。该组织明知“上线”发出的“订单”为接受、转移涉赌博、诈骗等网络犯罪的资金,而予以转移。为及时、高效完成“订单”,该犯罪集团“两班倒”,作出白班、晚班的工作安排,全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地从事“跑分洗钱”活动。截至被公安机关查获之时,该犯罪集团已被查实的涉诈资金70余万元。该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具有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金体量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基本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在查明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与地位的基础上,新洲区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等6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赵某等6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三千元不等。(文中均为化姓)
法官提醒
所谓‌“跑分洗钱”,‌是指利用银行卡接受上线汇入的犯罪所得,后将犯罪所得转至上线指定账户的行为。近年来,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多发、频发,不少犯罪分子在暴利驱使下不惜以身犯法,通过各种途径帮助上游违法犯罪转移资金,但最终难逃“法网”。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不要随意出租、出借、出售,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新洲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