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3/05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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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一揽子”调解破僵局,四起纠纷十日解
“法官,不是我们赖账,实在是几笔应收款都没到位,公司账面已经见底了……”
在江岸区综治中心的涉企纠纷调解室里,唐某甲眉头紧锁,语气无奈,手中紧攥着一沓材料。对面,某科技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沉默地坐着。
面前摊开的账本显示,某科技公司的180余万元货款已被逾期拖欠一年多。
三年前,某科技公司陆续向两家建筑公司供应防水材料。合同签了四份,供货单堆了厚厚一摞,虽然双方早在一年前就对账确认了供货金额,但由于上游工程款未能结算,两家建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货款也一直未能支付。
某科技公司随后将两家建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唐某甲、唐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80余万元货款及违约金20余万元。
因双方均系企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四起纠纷被一并引导至区综治中心,通过“涉企绿色通道”由驻区综治中心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法官舒婷全程指导。
翻阅卷宗时,一个细节引起了舒婷的注意:虽然合同主体不同,但在收货单上,两家建筑公司签收确认的却是相同的负责人。
询问下得知,两家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甲、唐某乙是亲兄弟。经营中,财务、人员上并未严格区分。
“既然纠纷同源,不如‘一揽子’解决。”舒婷与调解员覃渊雯商议后,决定将四起关联纠纷合并调解,力求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

首轮调解由覃渊雯组织进行。几番交谈,其发现双方僵持不下的焦点在于“先票后款”还是“先款后票”。对此,覃渊雯查阅法律规定并寻求舒婷的帮助。
“合同中关于出卖方开具发票一般系附随义务,通常并非买受方支付主合同价款的前提条件,除非合同有明确附条件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此约定不明,不能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舒婷立即联系唐某甲、唐某乙进行释法,为打破僵局奠定了基础。
厘清法律关系后,舒婷适时加入,再次组织“面对面”调解,引导双方将视野从个案争议转移到整体债务解决。
“看得出来,‘先票后款’还是‘先款后票’并不是你们的根本症结,赌气没有意义,调解就是要帮助你们解决问题,轻装经营。”
“公司如果确实有困难,我们可以慢慢谈,商量着办……”
在舒婷的耐心引导下,兄弟二人沉默片刻,终于道出内心真实想法。
“法官,道理我们明白。”唐某甲深吸了一口气,“但公司眼下确实有难处,好几个项目的工程款没回,一次拿180万元,很怕公司坚持不下去了。”他语气坦诚,带着明显的焦虑。
一直沉默的科技公司负责人李某此时也开了口:“你们公司的情况我多少也知道,不是不理解你们的难处,但我们也是小企业,这笔钱拖了一年多,我们压力也很大。我们同意调解,本身就是希望能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活下去的办法。”
覃渊雯抓住了这个契机,顺势引导:“既然双方都有诚意,也都有实际困难,那我们就想一个折中的方案,比如,通过分期付款来解决?”
舒婷也从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引导:“分期履行,既能避免债务方因一次性支付陷入绝境,保住企业生存的根基,也能让债权方有计划地回收资金,是现阶段对双方都最有利的选择。大家可以一起商量,拟定一个彼此都能信任的支付方案。”
调解的方向就此清晰。接下来的几天,各方沟通更加密集。舒婷和覃渊雯不断与双方沟通、弥合分歧。
唐某兄弟仔细核算了公司未来几个月可能的回款节点,李某也立即与公司财务沟通了可接受的回款周期。
第三次坐在一起,科技公司主动展现诚意,同意放弃全部违约金20余万元。唐某甲、唐某乙二人则当场筹措45万元作为首期款支付,并承诺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我们马上安排财务打款。”半小时后,科技公司确认收到了45万元首期款,剩余的135万余元,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进行分期支付。
调解协议签订后,纠纷的履行情况始终牵动着舒婷的心。
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过后,舒婷进行了电话回访。
“舒法官,最后一笔款我们已经收到了,谢谢您!”电话那头,科技公司负责人的声音透着轻松。
建筑公司方面同样传来积极反馈,唐某兄弟表示,随着这笔债务的清理,公司终于卸下了包袱,全身心投入经营,最近又谈了几笔业务……
从对峙到协商,从僵持到和解,纠纷导入综治程序化解,仅用十日便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法官的跟踪下全部履行完毕。
这“一揽子”调解不仅彻底化解了四起关联纠纷,更让两家企业从中脱身,重新将精力聚焦于各自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