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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05

05:32

编辑:本站

蔡甸区:车位租了却没法用?法院判决:返还全部租金!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车位租赁成为业主日常居住的重要需求,而车位设计、交付标准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业主租赁车位后发现无法正常使用,房产公司却拒绝协商解决,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蔡甸法院审结了一起车位租赁合同纠纷案,因房产公司交付的车位不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导致业主无法正常使用,法院判决其向业主全额返还车位租金,该判决经上诉后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业主张某与某房产公司于2018年签订《未竣工车位租赁协议书》,约定张某租赁该公司车位,但在实际接收车位后,张某发现该车位左侧紧邻墙体,车辆正常泊入后驾驶员无法从驾驶室下车,车位根本无法实现正常使用的目的。张某随即与房产公司沟通要求更换车位,但房产公司后续却以“没法调换”为由拒绝履行。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某认为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理应解除合同并返还租金;房产公司则辩称,车位设计均符合合规要求,无法使用是张某的车辆过宽导致。

因案涉《未竣工车位租赁协议书》中并未明确约定车位的具体大小、尺寸以及适用停放的车辆型号,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通过检索相关行业标准文件找到突破口,国家发布的车库建筑设计相关规范中明确规定,“4.1.5小型机动车与墙、柱、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的最小净距离纵向为0.5米,横向为0.6米。4.3.4小型机动车的通(停)车道最小宽度为5.5米”。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涉车位及车库相关区域进行实地测量,现场确认发现各项关键数据均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测量结果,案涉车位明显不符合国家车库建筑设计相关规范的要求,张某将车辆正常居中停车后,确实难以从驾驶室进出,无法满足业主正常使用车位的合同目的。虽张某所使用的为七座汽车,但案涉租赁协议中并未对停放车辆的车型、尺寸作出限制性约定,房产公司以此抗辩缺乏合同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房产公司向张某返还全部租金。

法官说法

车位作为商品房的重要附属设施,是业主日常居住的必要配套,房产公司在车位建设、交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保障交付的车位能够实现正常使用功能。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车位租赁、买卖合同时,务必关注车位的具体规格标准,如尺寸、与周边构筑物的间距等,必要时可将相关规格参数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同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