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13
05:14
编辑:本站
蔡甸区:网约车“开门杀”致人受伤,责任到底怎么分?
下车开门看似小事,却可能引发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蔡甸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厘清司机与乘客的责任边界,为广大驾乘人员敲响安全警钟。

案件回顾
2024年6月,网约车司机王某搭载乘客万某前往目的地。车辆抵达后,万某从车辆右后门开门下车时,与后方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骑车人邓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网约车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无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后,超出部分由司机王某自行承担赔偿。赔付完成后,王某认为事故系乘客开门不当直接导致,遂诉至法院,请求乘客分担超出保险范围由其自行赔付部分的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司机王某主张事故由乘客万某贸然开门引发,乘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乘客万某则辩称,交警已认定司机全责,自己仅是乘客,且受司机催促才慌忙开车门下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针对的是交通违法行为,而民事赔偿责任应根据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乘客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车前未观察后方路况,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贸然开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存在明显过错。司机王某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未选择安全地点停靠车辆,也未对乘客尽到充分的安全提醒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紧密程度,法院依法酌定:对于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由司机王某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由王某自行承担70%责任,乘客万某承担30%责任。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并非绝对等同,交警认定的全责,并不意味着民事赔偿责任必然由一方全部承担。司机对车辆停靠、乘车安全负有管理和提醒义务,乘客同样负有观察后方、谨慎开门的义务。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位司机都应规范停车、做好安全提示;乘客下车前务必也要做到“一停、二看、三开门”,严防“开门杀”事故,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