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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站
东西湖区:十级伤残务工者维权碰壁 法援助力胜诉获赔十余万
“胡律师,我手被锯成十级伤残,老板只付了点医药费就不管了,甚至还威胁我要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返还回去,这日子可怎么过啊?”2025年1月,湖南来汉务工人员方某攥着病历资料,满脸无助地走进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这起看似普通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背后是家居行业灵活用工乱象、法律关系认定难、赔偿推诿扯皮的重重困境。最终,在法援律师的全力帮助下,法院判决用工方赔偿11万余元,为受伤务工人员守住了生活希望。
基本案情
意外降临:安装柜子被电锯锯伤,拇指离断构成十级伤残
方某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2024年2月起经人介绍到某家居有限公司从事定制家具安装工作,日常根据公司安排前往各个小区上门安装。2024年9月21日,他在公司微信工作群接到指令,再次前往某业主家中安装柜子。作业过程中,电锯突然回弹,瞬间将他的左拇指锯断,鲜血直流。他当即被送往武汉瑞祥中医骨科医院抢救,诊断为左拇指离断伤,住院9天,医疗费共计3万余元。
康复后,经法医鉴定,方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可事故发生后,家居公司仅垫付3万元医疗费,便以“双方是承揽关系、公司只是介绍业务、受伤与工厂无关”等理由拒绝再支付任何赔偿,甚至要求返还已付医药费,让本就因伤失去收入、上有老下有小的方某陷入绝境。
维权困局:承揽vs劳务争议不休,用工方极力甩责
走投无路的方某来到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审查后认为,方某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开通绿色通道,指派湖北如许律师事务所胡丽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深入了解后发现,本案最大难点在于法律关系定性——某家居公司坚持主张双方是加工承揽关系,理由是:方某自带工具上门安装;按安装面积结算报酬;公司仅起介绍作用,安装费是代收代付;双方曾微信约定“受伤与工厂无关”;方某自己可以在外面接私活,可以自主安排行程等。
若被认定为承揽关系,方某将自行承担受伤风险,几乎无法获得任何伤残赔偿。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接受劳务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全部赔偿。
法援破局:深挖数百页微信记录,穷尽证据锁定劳务关系
为彻底戳穿用工方的抗辩谎言,胡丽律师开展了大量、细致的证据调查与固定工作。律师逐页翻看方某手机中全部微信聊天记录,涉及与公司老板范某某的对话、多个工作指派群、售后沟通群等,累计梳理聊天记录长达数百页,不放过任何一条对案件有利的细节与线索,逐一核对派单时间、工作安排、请假审批、报酬结算、现场沟通等关键信息,最终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
在此基础上,律师紧紧围绕人身从属性、管理支配性这一核心焦点,提出了系统严密、逻辑完整的代理意见并被法院全部采纳,明确指出方某的工作时间、安装地点、入户密码均由公司在微信群内统一下达,工作进展需实时反馈,请假必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双方管理从属关系明确,不符合承揽关系的平等主体特征;方某自2024年2月起持续为公司提供安装劳务,属于长期稳定的固定用工,而非临时、零散的一次性承揽,且安装服务是公司家具销售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报酬结算方面,公司对外与业主按高标准结算安装费,对内以较低标准向方某发放报酬并从中赚取差价,并非代收代付,且报酬按月结算、可预支生活费,具备典型劳务工资特征;同时,公司以微信聊天形式提出的“受伤自负”条款,因免除自身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
庭审胜诉: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判赔11余万元
2025年10月2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完全采纳法援律师的调查结论与代理意见,认定方某与某家居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公司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70%赔偿责任,扣减已垫付费用后,判决某家居有限公司赔偿方某117462.76元。
律师点评
湖北如许律师事务所主任、江汉总工会公益师团律师、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第二届特约监察员、中国民主建国会武汉市委员会东西湖区工委一支部副主委、武汉民建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何雄刚:本案是灵活用工背景下,劳务人员人身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对司法裁判、行业规范与法律援助实践均具有以下三方面重要价值:
一、法律意义:厘清劳务与承揽边界,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本案的核心突破,在于法院对劳务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精准区分,明确了裁判标准:摒弃“自带工具、计件报酬即承揽”的片面判断,回归人身从属性、管理支配性、业务依附性等核心特征,明确长期受雇、服从派单、纳入公司业务体系的安装工,即便按单计酬,也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同时否定了用工方以“承揽”为名、以“免责声明”为盾意图免除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倾斜保护;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保障了受伤务工人员的获赔权利,也体现了对用工方过错责任的精准认定,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二、社会意义:规范灵活用工秩序,守护弱势群体生存底线
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方某的个人权益,更对社会治理与行业规范产生深远影响,既为广大灵活就业者筑牢了维权屏障,让大家看清“灵活用工”不等于“无保护用工”,只要存在实质管理与从属关系就能获得法律保护,增强了务工人员的维权信心,也对家居安装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遏制了以“承揽”为名规避用工责任的乱象,倒逼企业依法履行雇主责任、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司法裁判让因工致残的务工人员获得足额赔偿,保障了其后续治疗与基本生活,传递了“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法治温度,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律师公益作用:法律援助打通维权堵点,彰显法治为民初心
法律援助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公益支撑作用,是案件胜诉的核心保障:面对用工方的“承揽”抗辩,律师没有陷入形式争议,而是围绕管理从属性、业务依附性等关键维度,系统固定证据、构建严密法律逻辑,成功推翻对方抗辩,守住了案件定性的关键防线;从接受咨询、证据收集、仲裁诉讼到后续执行,律师全程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当事人克服不懂法、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困境,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本案的办理过程,也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宣传,律师通过案件办理,向务工人员普及灵活用工维权知识,向企业释明法律责任边界,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公益效果。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