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6/01
04:49
编辑:本站
东湖高新区:同是“熊孩子”充值,为何一个退费一个“吞金”?法官教你守护“钱袋子”
随着“六一”儿童节的临近,关于孩子们的话题又热了起来。特别是“小学生”与“游戏充值”这两个词组合在一起时,总能牵动无数家长敏感的神经。孩子悄悄氪金,家长血本无归,这样的故事我们听得不少。
但您知道吗?并非所有“熊孩子”的充值,都能被成功追回。今天,我们就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和您聊聊未成年人网络充值那些事儿。
在什么情况下,这笔钱能要回来?又在什么情况下,家长得自己承担损失?
案情一:13岁少年“细水长流”式充值,法院驳回退款请求

姚某是个13岁的少年,平时喜欢看游戏直播。2023年春天,他使用亲属身份信息注册并完成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的账号,登录了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浏览游戏直播间。
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小姚像蚂蚁搬家一样,通过母亲的微信和支付宝,多次往平台充值,用于在游戏直播间内消费或打赏主播。每次充得不多,从20元到800元不等,但三个月下来,也累计充了约1700元。
这些钱大多是母亲先转到小姚的个人微信账户,他再拿去充值的。小姚父亲发现后,以“孩子充值未经监护人同意”为由,将平台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直播平台账户注册时使用的是案外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且通过了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注册主体并非姚某本人,姚某与该公司之间并未签订网络服务协议,故其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请,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本案中,姚某在充值时已年满13周岁,其消费行为发生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累计充值仅1700余元,单次充值金额最高不过800元,整体消费金额不高。该充值行为的频次、金额及方式,均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此外,充值款项系姚某母亲主动转账至姚某个人微信账户后再行消费,监护人对其资金流向及用途负有知晓和监管的义务。据此,法院对姚某要求返还充值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二:15岁少年三个月氪金30万,法院判决部分退还

15岁的小王,同样迷上了直播打赏。2024年3月,他用母亲的手机号在某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未进行实名认证。
此后两个多月里,小王以“查学习资料”为由拿到父母手机,通过观察和猜测获取了支付密码,疯狂向平台充值93笔,累计金额高达约30.6万元,单笔最高达1万元。
这些打赏行为大多发生在傍晚和周末,而充值操作则常常在深夜或凌晨悄悄进行。每次充完值,小王都会把微信支付记录删除。直到父母发现微信账目不对,调取零钱明细后,这笔巨额消费才浮出水面。
协商退款未果后,小王家将平台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充值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综合微信聊天记录、直播平台私聊记录、充值时间特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证据,案涉账号由王某使用、充值打赏行为由其实施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予以认定。
王某案发时年仅15周岁,其在两个多月内累计充值30万余元并全部用于打赏,消费金额巨大,明显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事先不知情、事后不予追认,故该网络服务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长时间沉迷直播打赏,使用父母微信在九十余次交易中充值高达30万余元,单笔最高达万元,充值时间多为夜间和凌晨。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子女如此大额支出长期不知情,对未成年人深夜使用电子产品缺乏有效监管,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法院酌定由平台方向王某返还充值款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两个案子的对比恰好说明: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的审理,从来不是“一刀切”地偏向某一方,而是秉持“家庭尽责、平台共治、协同保护、各担其责”的理念。分清责任之后,更重要的是各方都应当切实行动起
对平台而言,在已设置青少年模式等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应对高频大额充值、深夜异常交易等行为建立更灵敏的风险预警和主动干预机制,不能等纠纷发生了再被动应对。
对家长而言,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教育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仅靠事后追查难以有效防范风险,关键在事前帮助孩子建立正确消费观念,事中保持必要关注,妥善保管支付账户及密码,合理安排孩子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
当前,《家庭教育促进法》已将家庭教育提升至法律保护的高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需要家庭、平台、社会各方协同发力。法律从不缺席,但法律也只是最后一道防线。最坚固的保护伞,永远是家庭的关爱与监管,加上平台的责任与担当,共同织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