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安网

法治 建设

-2026-

06/24

05:01

编辑:本站

江岸区:景区动物巡游“形象”惹纠纷,非遗文创使用需谨慎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非遗文创成果更是文旅产业转型升级、传统文化面向公众传播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文旅景区主题巡游、特色人偶演艺项目十分丰富,但个别市场经营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照搬文创IP等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侵犯创作者著作权、挫伤非遗创新创作积极性、扰乱文旅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也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保护,应当依法予以规制。

案情回顾

甲公司主要经营道具研发制作、魔术教育培训、魔术策划及演艺经纪等业务。该公司将动物形象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木偶戏相结合,创作了多个美术作品,并在某巡游表演中进行了展演。此后,甲公司还就该动物巡游表演节目与多家公司进行了合作。

甲公司发现,某景区官方微信、微博、小红书、抖音等平台上发布的动物巡游表演节目中,相关动物形象与甲公司的上述美术作品近似,认为侵犯其著作权。上述景区自媒体平台的认证主体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且乙公司是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甲公司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系该景区的运营方,因欲与甲公司就上述动物巡游表演节目开展合作而进行了洽谈,甲公司工作人员将上述巡游表演节目的相关资料发送给了乙公司。因档期问题,双方未达成合作。后乙公司又与案外人签署了项目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包括涉案动物巡游卡通人偶、舞台演出相关舞美及道化服。

某假期,该景区进行了动物巡游表演,并将展现相关动物形象的视频、照片在景区自媒体平台上发布。经比对,上述动物形象与甲公司表演的动物形象高度近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乙公司、丙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结合甲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独创性说明、微信公众号文章等,可以认定甲公司创作并发表了涉案美术作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该景区的巡游表演中再现并公开陈列了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动物形象,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展览权。该景区的微博、小红书、抖音、微信公众号在网络平台传播了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动物形象,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侵犯了甲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侵权行为虽已停止,但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侵权主体。丙公司为巡游表演提供场地,乙公司负责采购项目,并为丙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两公司属于共同侵权,且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本案中未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乙公司,故两公司应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创新衍生文创成果是兼具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均属于受保护的作品范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展览、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文旅行业市场经营者应坚持诚信经营,尊重非遗创作成果与原创知识产权,依托自主设计、合法授权开展演艺活动,不得擅自使用、照搬他人原创形象牟利。

各类文旅景区、演艺运营单位、网络传播平台应当健全著作权审核机制,加强宣传物料、道具、演艺形象的审查,从源头防范著作权侵权风险。

创作者也应持续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规范留存创作全过程资料,及时固定权属证据和侵权线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创新发展,需要文旅行业从业者各尽其责,真正实现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良性互动,让非遗在合理利用与创新转化中焕发持久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