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安网

法治 建设

-2026-

07/10

04:28

编辑:本站

武汉检察:公司重组后,欠付的工资找谁要?

近日,收到银行到账短信的那一刻,汪某长舒了一口气。这笔钱是他一直追寻讨要的一个说法。他联系上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廖春莺,告诉了这个好消息。对于廖春莺来说,案子办完就是最好的说法——帮当事人把该拿的钱拿回来。

2015年3月,汪某来到武汉市江夏区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汪某表示,2021年以来,自己因超过公司规定的驾驶速度行车等问题,被多次要求停班学习,期间,仅发放了生活补助费。2022年12月,因该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进行整合重组,该公司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由集团承接,并由其分支机构——第五公司来负责履行原《劳动合同》下的公司义务。

2023年底,汪某因不满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差额以及部分未休年假工资等事由,先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后于次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司对司机的驾驶行为有管理职责,若以司机工作中存在违规等行为而对其采取停岗培训、只发放基本生活费等措施,需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以公司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规定。

通过审查公司一方提交的制度文件,该院发现其以超过公司规定速度的10%为分界点,10%以内的处罚措施为批评教育,10%以上是给予司机培训学习的处理。

然而公司对汪某的几次处罚,有些是超出标准使用10%以上的处罚事项,有些在处罚时并未说明超速的范围。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对汪某的处罚依据不足,应该补足其相应工资。

可是,接下来的判定却成为了该案争议的焦点。因汪某所在公司于2022年12月进行过整合重组,一审法院认为该时间节点之前的工资差额以及年终奖差额,不应由五公司来承担。理由是,签订协议时汪某明知自己前段劳动关系的工资尚未结清,却没有及时在换签时向五公司主张,应对此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况且,江夏某公司并未注销,在与该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问题应直接向其主张解决。

汪某不服一审判决,经过二审维持原判、再审驳回申请后,他于2024年底,向武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审查,检察官廖春莺发现,五公司、汪某以及江夏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之三方协议》中明确提出汪某和江夏某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由五公司承继,随后五公司还在江夏某公司与汪某的《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上加盖了本公司的印章。由此判断,五公司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当中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支付欠付的工资和奖金。

廖春莺表示,“《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案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背景正是某集团公司的整合重组。五公司作为江夏某公司承继的用人单位,理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2025年5月,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同年7月,湖北省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6年4月,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定五公司需向汪某支付工资差额以及部分未休年假工资共计1万余元。目前,该笔费用已全部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