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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7/24

04:09

编辑:本站

东西湖区:怀孕被辞退?法援律师出手 为女工赢得长效生育权益

“巴律师,公司口头把我辞退,没发工资、社保随时可能断缴,马上要生孩子,生育津贴怎么办?”2026年4月,怀孕七个月的江某某带着医院保胎证明、微信辞退记录,焦急地来到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援律师介入后,2026年5月,在仲裁员见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企业足额结清欠薪、持续缴纳社保至生育后,以柔性调解化解孕期劳动纠纷,全方位守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纠纷突发:孕期遭遇变相辞退,欠薪断保危机迫在眉睫

2025年2月17日,江某某入职武汉某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月薪4500元,转正月薪5000元。2025年年底,江某某怀孕。

2026年3月,公司在未协商一致情况下通知江某某公司将变更办公地址,大幅增加其通勤时间至单程2小时。此时江某某怀孕七个月,又属于高龄产妇。因为变更工作地点,当月,江某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医院建议江某某保胎休养,江某某随即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却被公司无故拒绝、不予批假。2026年3月20日,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口头作出辞退表示,直接将江某某移出工作群;事后公司又反复通知江某某返岗,否认辞退行为,同时以病假材料不合规为由多次拒绝批假,并扣发产检当日工资,双方矛盾激化。

2026年3月25日江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诉求包含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足欠付工资、赔偿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待遇损失、补缴社保公积金等多项内容。

2026年4月1日,江某某因经济困难,前往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确认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作出援助决定,指派湖北如许律师事务所巴志兰律师承办本案。

法援介入:研判企业经营风险,转换思路聚焦生育保障

接受指派后,巴志兰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受援人江某某,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完整梳理江某某的试用期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三甲医院保胎诊断证明等全部证据,核对各项仲裁诉求事实依据,并向仲裁委提交变更、增加仲裁请求书面申请。

2026年5月7日本案开庭,庭前沟通中律师摸清企业核心困境:涉事公司经营状况极差,仅剩余两名在岗员工,现已无固定办公场所,资金链断裂,存在倒闭风险。巴律师梳理出三大办案难点:第一,双方已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已提交),江某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仲裁难以支持;第二,江某某尚未生育,孕期、产假、哺乳期工资及生育津贴损失未实际发生,该部分诉求可能无法支持;第三,企业濒临倒闭、无足额资产可供执行,即便仲裁全部胜诉,企业也可能无力支付现金赔偿,江某某生育保障的核心诉求仍无法实现。

考虑到江某某孕期特殊处境,巴志兰律师及时与江某某沟通调整维权策略:不能单纯追求一次性现金赔偿以及仲裁胜诉裁决,而是以持续缴纳社保、顺利申领生育津贴为核心目标,优先采用和解方式,同时设置高额违约条款、保留后续维权途径,实现长期权益保障。

开庭当日,巴志兰律师单独约谈企业代表,逐条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孕期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辞退孕期女职工,违法解除需承担高额赔偿金;同时向江某某客观告知企业经营现状,并分析胜诉后执行难的现实困境,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协商、主动化解纠纷。

多轮谈判中,律师全程站在江某某立场,逐项敲定调解核心条款:一是明确2026年3月欠付工资结算标准与支付期限;二是锁定社保、医保缴纳周期,约定单位持续缴费至2026年11月,保障江某某生育后申领生育津贴;三是约定产假结束后企业出具离职证明、协助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四是增设6万元高额违约金,约束企业履约;五是选择私下签订调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不通过仲裁委出具正式调解书,为江某某保留再次维权的空间。

调解落地:保障协议履约,生育社保权益长效守护

2026年5月7日,在仲裁员见证及巴志兰律师全程协调下,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同日律师协助江某某整理材料,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全部仲裁请求。

调解协议约定履约内容:

1、武汉某某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结清江某某2026年3月全部欠付工资;

2、企业持续为江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至2026年11月(含当月),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由公司全额承担,2026年4月起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江某某自行承担;

3、江某某休完产假后,公司无条件出具离职证明,配合办理失业金领取全部手续;

4、若企业未按协议任意一条履约,需一次性向江某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

本案以庭外调解、撤回仲裁的方式办结,既当场解决当期欠薪问题,又锁定孕期至生育后的社保连续缴纳核心利益,高额违约金条款有效防范企业事后违约,兼顾短期薪资诉求与长期生育保障,当事人全部核心诉求得到稳妥落实。

律师点评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法援律师何艳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受法律特殊保护,但实践中大量小微企业存在经营困难、资金不足问题,劳动者单纯通过仲裁裁决索要现金赔偿,极易陷入“胜诉无财产执行”的维权困境。本案法援律师的办案思路具备较强实务参考价值,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精准研判企业履约能力,灵活调整维权核心目标。承办律师没有机械按照当事人全部仲裁诉求推进裁决,而是结合企业濒临倒闭、当事人处于孕期待产的双重特殊情况,跳出“只争补偿金”的固有维权思维,将维权重心从一次性现金赔付转向社保连续缴纳,直击孕期女职工最核心、最刚需的生育保障需求,从而规避执行落空风险。

二、精准适用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引导企业理性协商。办案过程中,律师清晰向用人单位释明孕期禁止辞退、三期待遇保障等强制性法律规定,明确违法用工的法律成本,同时客观告知企业经营现状下裁决无法落地的现实,避免双方陷入对立,推动企业主动接受调解方案,平衡劳资双方现实困难。

三、完善调解协议约束机制,为当事人留存双重救济路径。调解并非简单口头和解,律师在协议中增设高额违约金强化履约约束力,同时选择撤诉而非仲裁委出具调解书,不产生一裁终局效力。一旦企业违约,当事人可重新提起仲裁、诉讼,完整保留二次维权渠道,形成“调解兜底+违约追责”双重保障,实现权益长效保护。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