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29
03:21
编辑:本站
解码精品案例丨多问几个“有没有”
典型案例不仅是“办”出来的,更是“育”出来的。本期“解码精品案例”栏目,我们邀请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赵红和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郭艳萍与大家交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未检情怀,剖析典型案例从“种子”到“果子”的培育过程。

郭艳萍:大家好,我是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的郭艳萍。我院办理的“谢某凡、谢某飞遗弃案”,入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我们认为,培育典型案例,特别是未检的典型案例,我们都会问问自己,有没有把涉案未成年人当作自己的孩子,有没有把培育案例意识贯穿办案始终,有没有以个案办理推动解决更多问题,有没有把案件办成精品,对社会治理的价值提炼极致。
回顾案例故事
2024年4月,残疾幼儿谢某被祖父遗弃在武汉某医院。检察机关追诉与祖父共谋的父亲,督促家庭监护归位,积极跨省协调残联、民政部门落实各项救助,使幼儿的医疗、康复费用得到有效保障。

图为该案检察官出庭公诉
解码关键点
问:郭检,作为承办人,您认为本案入选典型案例的关键是什么?作为承办人,您认为本案入选典型案例的关键是什么?
郭艳萍:培育典型案例,本质上是“办案件”和“育案例”的深度融合,是在每一个办案环节中持续淬炼案件的核心竞争力,即典型性。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入选,最关键的,是它融合了未检工作的“四心”。
一是以“匠心”育证据根基,铸就“质量典型”。典型案例的第一生命线是案件质量过硬,不能有任何瑕疵。我们在审查逮捕阶段就敏锐发现遗漏共犯,深挖共谋细节,引导补强言词证据和书证,依法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父亲立案追诉。
二是以“慧心”育法理融合,铸就“理念典型”。典型案例必须承载先进的司法理念。面对既是施害者又需履行监护职责的父亲和祖父,我们没有机械地从重求刑,而是找到了“当诉则诉”与“修复家庭”的平衡点。在认罪认罚基础上提出缓刑建议,通过庭审教育促使二人真诚悔过,承诺继续抚养。
三是以“恒心”育治理链条,铸就“机制典型”。面对跨省救助的壁垒,我们主动委托外地检察院,联动残联评定残疾等级、落实每月“两项补贴”,联动民政部门纳入低保、困境儿童台账。打通了一条“检察牵头、跨省协作、残联民政精准落地”的救助链条,形成了“检察+”跨省救助可复制的经验模板。
四是以“爱心”育责任底色,铸就“担当典型”。这是所有培育工作的内在驱动力。追诉漏犯的警觉、跨省协调的韧劲、一跟到底的决心,无一不是爱心驱动的主动选择。爱心,决定了我们在培育案件时,是满足于办结,还是追求办成精品。
办案启示
问:赵主任,从追诉漏犯到督促监护,再到跨省救助,回顾这起案件被培育成典型案例的全过程,在您看来,它带给未成年检察工作最宝贵的启示有哪些?
赵红:纵观整个办案过程,该案带来的最大启示是:办理涉未案件,不能只盯着定罪量刑,还要主动综合履职,要学会“借力”,把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政府保护衔接起来。在该案中,这种“借力”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借异地检察机关之力,建立跨省协作机制。遗弃行为发生在武汉,但孩子户籍地在省外某县,调查以及后续救助工作面临地域壁垒。我们主动联系省外某县检察院,通过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委托该院开展实地走访、核实家庭情况,对接当地残联、民政部门开展联合救助,以及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跟踪问效等一系列工作,可以说,没有当地检察院作为“支点”,跨省救助无从落地。
第二,借残联之力,落实残疾人专项保障。我们将办案中发现的相关线索转交给孩子户籍地后,联合该地残联共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针对孩子家庭对政策不了解、未申办残疾人证及专项补贴等情况,残联第一时间上门指导提交申请,及时评定其为一级视力残疾后办理残疾人证;并依据持证信息主动协调,为其落实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专项福利精准到位。
第三,借民政之力,兜底基本生活保障。残疾补贴解决了专项需求,但家庭整体经济困难仍需托底。我们还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帮孩子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落实了医保参保及医疗救助政策,并列入县困境儿童台账重点帮扶,孩子的生活、医疗、康复费用才有了制度性保障。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高质效,在于能撬动更多社会资源共同守护未成年人。武汉市检察机关正在推动将“检察+”协作模式融入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让个案经验转化为制度安排。

图为该案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交流办案情况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问:您认为武汉市这个案例被省检察院向全省推广,有哪些原因。
赵红:我们这个案例能够被推荐为全省典型案例,应该主要基于三点原因:
首先,案件质量过硬。这起案件涉及跨省遗弃、残疾幼儿、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案情复杂。基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发现了遗漏共犯,主动引导公安机关补强共谋证据,依法追诉了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的父亲。起诉环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坚持“当诉则诉”,同时提出缓刑建议。判后又持续跟踪回访,协调跨省救助落地。整个办案链条环环相扣,符合高质效办案要求。
其次,理念引领性强。本案没有止步于刑事追诉,而是把重点放在修复家庭监护功能、激活国家兜底保障上。除了发放司法救助金,还通过释法说理让祖父、父亲真诚悔罪,通过缓刑监督督促他们履行抚养义务,通过跨省协调让孩子享受按月低保、残疾补贴等政策。这种“惩治+修复+救助”三位一体的理念,正是全省未检工作倡导的方向。
再次,经验可复制。该案中,承办人侦查监督追诉共犯、依法起诉彰显刚性、多元救助兜底保障、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形成了清晰的工作链条,同时探索出了“检察+残联+民政”的跨部门协作模式,这些做法在办理类似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中,具有实实在在的借鉴意义。
互动问答
问:赵主任,基层往往是典型案例的“富矿”,对于基层院如何提高典型案例培育的成功率,您有什么建议?
赵红:我的建议是做到“三个要”。
一要典型案例打造的意识要前移。不要等案子办完了再回头找典型,而要在受案之初就按照典型案例的标准去办。
二要培育动作要留痕。引导侦查的补充提纲、跨省协作的函件往来、救助落实的反馈材料,这些都要及时固定归档,它们是案例编写时的“原料”。
三要总结提炼要精准。典型案例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理念引领”,编写时不能只罗列“做了什么”,而要提炼“为什么这么做”以及“这么做解决了什么问题”,体现未检履职的独特价值、回应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问:近年来,武汉市检察院在培育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方面,有哪些经验可以与大家分享?
赵红:通过近年来的实践,我们在培育未检典型案例的过程中摸索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经验:
首先,建立常态化线索摸排机制。要求各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增强案例意识,对涉及残疾未成年人、监护侵害、新型疑难等具有典型要素的案件,第一时间上报线索。市检察院定期汇总、组织研判,筛选出有培育价值的案件,建立全市未检典型案例储备库,并指定专人全程跟进。
其次,突出综合司法保护理念。我们始终强调,未检没有“小案子”,未检案件的办理要牢牢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统筹四大检察,协同六大保护,以个案的精细办理为起点,积极探索有益机制,推动构建全链条、多方位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只有按照这样的思路去办理未检案件,才能涌现出真正有参考意义和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
再次,严把案件质量关。案件办结后,指导基层院按照典型案例编写要求,提炼案件要旨、梳理履职过程、归纳典型意义。市检察院对初稿进行多轮审核,重点审查三个维度:是否体现检察履职的独特价值、是否回应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否具有可复制推广性。
最后,推动成果转化应用。案例入选不是终点,我们通过组织案例研讨、制订办案指引、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将精品案例的办理经验向全市推广,让典型案例的“种子”在全市未检工作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除了江汉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例,还有青山区检察院的“‘检、社、家’合力助烟瘾少年重获新生”案例也入选了全省典型案例。希望我们持续发力,能有有更多精品案例入选全国、全省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