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03
05:37
编辑:本站
青山区:门店私自转租,执行追责必偿
在房屋租赁市场中,部分个体商户因经营困难、效益不佳,常选择私下将承租门店转租或转让给他人,以缓解自身资金压力。不少经营者误以为“生意难做”情有可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不仅构成民事违约,更可能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面临强制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近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涉商铺租赁纠纷案件,以真实案例警示广大经营主体:契约须守,法律不容漠视。
案情简介
张某与黄某合同纠纷一案中,黄某承租张某所有的商铺从事个体经营。后因经营持续亏损,在未告知出租方张某、更未取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承租门店擅自转让给他人经营。张某发现后认为,该行为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不仅扰乱了其正常的出租安排,还导致房屋空置、设施损耗等经济损失,遂诉至青山区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黄某迟迟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2026年5月,张某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黄某一直以“经营亏损、经济压力大”为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并主张自身经济困难应当减免责任。针对该情况,执行干警游达第一时间展开财产查控,同时多次约谈黄某,对其开展释法明理、严肃警示教育,明确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商业经营风险系市场主体应当自行承担的固有成本,不能成为擅自转租、规避合同义务的合法理由。黄某未经许可擅自转租商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郑重警示,若其继续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将面临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司法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为避免机械执法、全力实质性化解矛盾,执行干警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法律刚性与司法温度,积极搭建双方沟通协商平台,多次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沟通,一方面向黄某逐条阐释合同约定与判决依据,督促其正视违约事实,摒弃侥幸心理,主动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向张某释明个体商户的经营现状与实际困难,引导其在合法合理范围内适当体谅包容。
今年6月底,经过多轮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同意减免部分利息,将原本两万余元的本息总额调减至1.9万元,黄某则当场筹措资金一次性全额支付。案件顺利执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文件,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如需将租赁物转租或转让,必须事先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否则即构成违约。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市场风险、资金周转困难,固然值得体恤,但绝非法外免责之事由。法律对违约责任的追究,旨在维护契约精神和市场信用,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秩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虽是因经营不善才转租门店,但其未经许可的私下操作,直接侵害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既给予当事人协商化解的空间,又严格以法律为准绳,最终促成义务主动履行。广大商户应以此为鉴,坚守诚信履约原则,切莫因一时侥幸或误解而擅自违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