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14
04:53
编辑:本站
青山区:人防车位充电桩安装受阻,法院:物业负有法定配合义务
业主朋友们是否与物业公司产生过上述对话?近日,青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想要在租用的人防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以“租户无权安装”“人防车位有安全隐患”为由再三拒绝,法院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具有配合义务。

案情简介
业主王某长期租赁小区地下车库车位(人防车位),并缴纳租金至2026年底。购买新能源汽车后,王某向物业公司申请在供电公司所需的《同意建设意见书》上盖章,却遭到拒绝。物业公司的理由是:案涉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安装充电桩可能破坏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存在安全隐患,且王某系“次承租人”,并非车位所有权人,无权对车位进行改造。王某多次沟通无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青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通过物业公司的缴费系统签订《机动车泊位服务协议》并正常缴纳租金,已取得案涉车位的合法使用权,物业公司应依法为王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在固定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国家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物业公司配合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不等于允许随意施工,案涉车位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应由供电公司等专业部门现场勘察后确定,并接受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物业公司不得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替代专业部门进行前置性审查,更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王某提交的《同意建设意见书》上盖章同意,并在供电企业勘察及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给予必要配合与协助。
法官说法
新能源汽车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物业公司出于安全考量对小区车位加装充电桩存在顾虑,具有合理性。然而,物业公司不得因对安全隐患的担忧,以“一刀切”的方式直接拒绝业主的正当需求。
需要明确的是,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充电桩安装流程中的一个环节;最终是否具备安装条件,以及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需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作出后续判断,物业公司属于配合义务范畴。
物业公司应积极履职、主动作为,不得以出具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为由,消极处理业主的安装申请。另外物业公司予以同意,亦不代表其可放松管理,也不意味着充电桩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关权益人可免除对充电桩的管理、维护等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