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26
04:52
编辑:本站
江岸区:劳动者遭遇工伤,违法分包人是否担责?法院: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当前,建筑行业多层级分包、用工链条偏长等现象较为普遍,有的施工企业为降低成本、分摊风险,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施工队或个人,导致用工形式较为复杂,有的务工人员不清楚用工主体,薪资追偿遇到困难。
近日,江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违法分包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明确若承包人违法分包,即便其与劳动者未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仍需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工程公司从建设方承接项目后,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工程模板及脚手架施工。某建筑公司将工程模板施工交由王某完成,任某通过王某招用入职,从事铝膜工工作,工资按照平方米来核算,每平米19元,工作安排、报酬支付、考勤记录等均由王某负责。其后,任某在工作时摔落受伤,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骨折。王某无力承担赔偿费用,某建筑公司以“与任某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任某的用工主体”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任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任某与某建筑公司、某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建筑公司、某工程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任某通过王某招用到案涉项目务工,工资约定按照19元/平方米核算,工作安排、报酬支付、考勤记录等均由王某负责,任某与某建筑公司、某工程公司之间并无建立稳定、长期劳动关系的合意,日常工作中某建筑公司、某工程公司对任某并无明确的上下班考勤、工作职责管理等要求,任某主张其与某建筑公司、某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用工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王某不具备施工资质,根据上述规定,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相关业务交由王某完成,属于违法分包。此种情况下,虽然任某系受王某雇佣、在从事案涉工程劳务期间受伤,任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对任某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任某主张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某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符合法律规定,任某主张某工程公司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建筑公司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任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工程建设等领域严禁违法转包、分包。建筑企业应严守施工底线,严格审核合作主体资质,杜绝将业务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规范劳务分包用工管理,主动落实实名制用工、劳动报酬足额发放、工伤保险缴纳、安全生产保障等法定义务。
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资凭证、工作沟通记录、考勤记录、诊疗凭证等证据,在遭遇违法转包、分包等损害个人权利情形时,厘清责任承担主体,通过人民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