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28
05:09
编辑:本站
青山区:承揽与建工合同,管辖如何确定?
近期,青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安装工程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因承揽安装与建筑配套施工行为外在表现相近,极易造成合同法律关系定性混淆,进而引发案件管辖适用争议。本期以案说法,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对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分标准及管辖规则予以释明,为市场主体规范缔约、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案情简介
某电器公司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空调及热水系统安装合同》,约定由电器公司承接外省某大型酒店空调及热水系统配套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150万元。电器公司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双方于2025年1月13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酒店管理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88万余元,剩余工程款61万余元迟迟未付。
根据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电器公司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应适用约定管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电器公司于2026年3月诉至青山区法院,请求判令酒店管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期间,酒店管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案涉空调及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畴,并非承揽加工业务,应当适用建设工程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青山区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案涉纠纷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的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本案中,电器公司承接的项目并非简单的设备拆装、调试、维修等普通劳务作业,施工内容包含空调机组安装、空调循环管网、冷凝水管道、送风风管铺设等多项室内隐蔽工程。
案涉施工活动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规范、项目施工图纸及行业专业标准组织实施,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案涉酒店建筑物主体,与建筑物整体不可分割,具备专业性、工程性、不动产依附性特征,符合建设工程的法定认定要件,本案纠纷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约定无效,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青山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酒店管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移送审理。
法官说法
如何区分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
从法律定性逻辑看,建设工程合同系特殊承揽合同,但立法对二者设置完全不同的管辖体系,案由定性是确定管辖的前置基础。二者区分核心标准在于工作成果是否永久添附、依附于不动产,是否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管线预埋等土建施工,施工主体是否需要法定建筑业资质监管。若仅为动产加工、定制、简易装配维修,成果可独立拆分、不改变建筑本体结构,无需建筑资质即可完成,属于承揽法律关系;若施工行为形成建筑物、构筑物或配套管线工程,成果固化于土地不动产之上,依法要求承包人具备对应施工资质、纳入住建行政监管,则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两类合同管辖规则存在强制性、排他性差异,法律后果截然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揽合同纠纷适用普通合同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可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约定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可就近选择诉讼管辖地,降低异地诉讼成本;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只能由工程实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条款,当事人即便在合同、结算协议中另行约定异地管辖法院,该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效力性规定,一律认定无效,不受当事人意思自治调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