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20
02:53
编辑:本站
从“卖鱼人”到“护江人”——江汉法院创新适用劳务代偿让“生态破坏者”变身“水域守护者”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严格落实长江流域禁渔等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坚持“谁破坏、谁修复、谁担责”司法原则,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执行难题,近日,江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刑事追责+民事公益赔偿+劳务代偿修复”一体化追责,让被告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水域守护者”,实现了惩罚犯罪、修复生态、警示教育、普法共治的多重司法效果。
2025年1月至9月,被告人冯某等七人多次分别结伙,在陆水河水域使用三层刺网实施非法捕捞,并将捕获的渔获物出售给被告人谢某、王某。被告人谢某、王某明知冯某等人出售的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多次收购出售牟利。经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评估报告,冯某等九人实施的81次刺网捕捞行为造成鱼类资源直接损失。据此,该所出具的生态修复建议采用直接放流成鱼和幼鱼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即在水域放流成鱼11976.01千克、幼鱼5639662尾。
江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等七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谢某、王某明知系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审查,被告人谢某、王某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且王某系残疾人,无能力一次性足额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深刻认识自身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诚恳表示愿意用参加生态公益劳动的方式抵偿赔偿、修复生态,以实际行动争取改过自新。
综合评估上述情节,秉持“修复为主、惩戒为辅、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江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刑事部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等九人相应的刑罚;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被告人冯某等九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被告人谢某、王某部分生态赔偿金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折抵。
该案判决适用劳务代偿生态修复模式,正是江汉法院生态司法的又一次创新实践。法院联合检察院、渔政部门精准制定代偿方案:由被告人在指定水域从事巡护管护、环境清理、植树造林公益劳动,以参加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被告人若未按期完成劳务或劳务质量不合格,需按每日一百五十四元的标准补足剩余生态修复赔偿金,并需在当地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方案由赤壁市农业农村局、社区矫正机构全程监督履行,确保修复责任落地落实,切实以实际劳动弥补生态损害,从赔偿到修复,让“破坏者”转身成为“守护者”。
下一步,江汉法院将持续践行生态司法理念,不断完善刑事惩戒、民事赔偿、生态修复、普法教育一体化生态司法工作机制,常态化适用劳务代偿、增殖放流、公益护江等替代性修复举措,持续擦亮“长江大保护”生态司法品牌,用法治力量筑牢长江母亲河的水域生态安全屏障,为长江生态文明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