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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建设

-2026-

09/28

04:42

编辑:本站

法润江岸·建工研法——以精准司法为建工行业发展赋能

为破解建工领域审判实务难点,积极回应企业高质量发展需求,9月24日,江岸区法院组织开展“法润江岸·建工研法”主题交流活动。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薇,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申光伟,青山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胡阳,长江生态环保集团、长江电力等企业相关负责人,省、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代表及区法院干警代表共30余人参加。

发言:直面实务痛点,深化研讨实效

活动中,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赵星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解读及实务工作中的运用为主题,作交流发言。他紧扣新规核心精神,围绕合同效力、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及实际施工人保护四个方面,结合审判实践分享经验,并就规范合同履行、强化风险管控、完善项目审查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

青山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胡阳以《回归合同相对性,筑牢工程质量线》为题进行交流。她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聚焦借用资质、工程价款结算、代位权等新规重点,结合审判实践逐条解读法规、厘清实操要点,从法律体系衔接角度,梳理新规落地后对审判实务带来的变化与指引,提示企业需重点防范的经营风险变化。

互动:聚焦新规核心,凝聚实务共识

互动环节,与会代表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后重点实务问题,围绕合同相对性、工程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农民工权益保护等,进行讨论交流。

Q: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是否必须先行清偿,能否抗辩?

A:新规全面落实了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刚性规则,农民工可以直接起诉承包人,承包人不得以已付分包工程款或合同约定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工资为由抗辩。

Q:实际施工人提起针对发包人的代位权诉讼后,承包人也提起对发包人的诉讼,应如何处理?

A: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之一,即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若承包人已提起诉讼,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承包人可以据此对实际施工人提出抗辩。

点评:锚定更高目标,推动成果转化

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申光伟作点评发言,他指出此次活动选题精准、靶向实务难点,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挂靠转包、工程价款结算、农民工权益保护等重点问题,深入研讨,干货满满,凝聚了共识。针对下一步建工领域审判工作,应当做好司法解释适用的新旧衔接,加强精细化审判,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薇作总结讲话,她充分肯定本次活动成效,认为研讨内容聚焦实务、回应关切,有理论辨析,有经验分享,还有观点碰撞的火花,达到了同频共振、凝聚共识的效果。将以此次研讨为契机,把条文理解得更深、把规则运用得更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