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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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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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将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并用于商业赛事 一技术公司侵犯著作权被判停止侵权,限期申请撤销登记,消除影响并赔偿

梁心慈作
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抢注”他人设计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技术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2024年10月,李某独立创作完成了“2024奖牌”系列美术作品,并将包含完整设计细节的图样发送至生产厂家安排打样。此后,某技术公司在承接某省级职业技能大赛服务项目时,曾就使用案涉奖牌设计事宜与李某进行过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合作。
同年11月,某技术公司将一份奖牌图样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了著作权登记申请,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随后,该设计被实际用于该公司承办的大赛相关物料及宣传之中。
李某发现某技术公司设计的大赛奖牌与自己先前设计作品高度相似,认为某技术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技术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某技术公司辩称,其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依法享有案涉奖牌设计的著作权。同时,被告主张奖牌设计中包含的黄鹤楼、梅花等元素均属于公共领域的常见素材,不应被原告垄断,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对象。
对此,李某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设计底稿、源文件创建时间、微信沟通记录及打样确认单等证据,证明其创作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早于被告的登记申请日期。而某技术公司未能提供证明其“独立创作”的底稿、设计思路来源或过程文件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对申请作品仅进行形式审查,即核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格式是否合规,并不对作品的实际创作过程及权利归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作品登记证书》仅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重新认定权利归属。
本案中,李某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可信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为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某技术公司擅自将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侵害了李某的署名权;后续未经许可将该作品复制并用于商业赛事活动的行为,进一步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
针对某技术公司关于“公共领域元素”的抗辩,法院明确,虽然黄鹤楼、梅花等单个元素已进入公共领域,但李某对其进行的选取、组合及版面布局设计,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艺术处理,使其在整体上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据此,法院判决某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李某著作权,限期向国家版权局申请撤销案涉《作品登记证书》,并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一审判决后,某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公众厘清了关于著作权登记证书法律效力的认识误区。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登记手续。登记制度其主要作用在于为著作权人提供一份初步的权利归属证明,以便于权利的行使和交易的流转。登记证书并非“尚方宝剑”,不具有推定真实权利人的终局效力。在发生著作权权属争议时,仍需回归作品创作的本源,通过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判定著作权归属。
广大创作者在日常创作中应养成良好的证据留存习惯,自觉维护自身权益。司法裁判严厉打击恶意抢注、攫取他人智力成果的不正当行为,切实让每一个凝聚心血的作品得到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