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安网

媒体 声音

-2026-

04/21

04:33

编辑:本站

《人民日报》武汉法院以司法裁判激活科技成果转化“一池春水”

一项专利,有效期届满,技术进入公共领域。但当初单位用它作价投资成立的公司,在清算后还分配到300多万。

发明人觉得:这是当年技术成果的“果实”,自己应该有份。单位却认为:专利都过期了,怎么还能再要奖励?

这笔账,该怎么算?

一份迟来的奖励

时间倒回2001年,彼时身为某研究所工程师的肖某,与同事共同完成一项技术成果,并成功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有效期到2011年。

这项技术很“争气”,被单位视为“掌上明珠”——2002年,该研究所将其作价200余万元入股成立某公司,并成为新公司的核心支撑。按照单位奖励办法,肖某等人也陆续从随后几年的股东分红中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那份奖励。

转眼到了2022年,这家新公司因停业清算,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向研究所的承继单位——某研究院,分配了300多万元清算款。

“我们是专利的发明人,这里面有我们的心血,我们应该有份。”肖某认为,虽然专利已经过期,但这项技术在公司存续期间一直在创造价值,这笔清算款正是源于当年的专利成果,作为发明人理应分得报酬。

协商未果后,肖某等人把某研究院告上法院,要求按照研究院奖励办法规定的比例,从这笔清算款中分得属于自己的奖励报酬。

专利过期,奖励的“有效期”也过了吗?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直指职务发明奖励制度的深层问题:专利有效期届满后,发明人还能否基于该技术主张奖励?

“专利有效期,旨在平衡激励创新与保护公共利益——在有限时间内赋予权利人独占权,期满后技术进入公共领域,让更多人使用、改进。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所承载的技术价值随着有效期届满而消失。”案件承办法官指出,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而不是给奖励设一道“有效期”的红线,要完整、全面的解读专利法有关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规定。

法官进一步解释,《专利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单位应根据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法条强调的是“取得的经济效益”,而非“专利有效期内取得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即应根据其推广应用范围和取得经济效益对发明人给予合理报酬。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专利虽然到期,但某研究院获得的相关股权清算款属于专利成果转化的经济收益,应按单位奖励办法规定的比例向发明人支付奖励报酬。

为发明人“撑腰”,也为创新“护航”

这笔迟来的奖励,最终回到发明人手中。

一份判决,守护的不只是几个发明人的权益,更是整个创新生态的规则:专利会过期,但技术创造的价值不会清零。

这起案件,只是武汉法院护航创新发展的一个缩影。

技术难题,如何“破壁”?有“最强大脑”来帮忙。

为解决技术类案件“看不懂”的问题,武汉法院搭建“五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引入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技术咨询专家等,精准破解专利、技术秘密等案件中的技术认定难题。同时,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害“嘧啶胺”技术秘密案等案件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创新成果筑起“防护墙”。

纠纷化解,如何“提速”?有“繁简分流”来增效。

武汉法院推行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知识产权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疑难案件集中管辖、精审细判。同时,搭建“诉讼+调解+仲裁”多元解纷机制,并联合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跨区域协同调解,让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更便捷高效。

企业需求,如何“回应”?有“司法服务”来护航。

创新不易,企业在研发、转化、市场拓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坚实的司法保障。武汉法院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司法护航百企”行动,走进“光芯屏端网”、生物医药等产业,面对面问需于企,以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为企业创新活力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