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安网

媒体 声音

-2026-

05/13

04:47

编辑:本站

《检察日报》离婚时,一方持有的公司虚拟受限股该如何分割? 武汉洪山:明晰新型财产分割规则维护当事人权益

“随着虚拟财产、虚拟股等新型财产逐渐走入公共视野,如何妥善处理新型财产分割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课题。这不仅考验检察机关能否准确把握新型财产本质,也关系到对企业相关激励机制的尊重与维护。”近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检察机关开展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中,洪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分享了一起涉及企业虚拟受限股分割的离婚财产案件,为类似争议提供了处理思路。

2007年,当事人陈某某和江某某相识,次年年底二人结婚。两个孩子出生后,江某某便带着孩子回到了武汉老家生活。因经济压力、生活琐事及长期两地分居,夫妻间的信任逐渐消耗殆尽,关系日益恶化。

陈某某曾多次提出离婚,直至2023年,江某某才同意。双方在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对双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在对一项新型财产——虚拟受限股的处理上,留下了争议的隐患。

原来,陈某某就职于某大型民营企业。婚后,陈某某陆续购买了该公司18万余股的虚拟受限股。该股份属于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根据合同约定,持有人可据此享受分红或增值收益。

一审法院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的规定,本着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判决陈某某分得8万余股、江某某分得10万股。

判决生效后,江某某于2023年9月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随即向陈某某所在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将陈某某名下虚拟受限股中的10万股过户至江某某名下,但遭到公司拒绝。该公司明确表示,该虚拟受限股仅限本公司正式员工持有,不得转让亦不可分割。

至此,案件陷入僵局,江某某的合法权益未能实现,陈某某再次面临与江某某的纠纷,公司也卷入了争议之中。

2024年1月,陈某某到洪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公司的虚拟受限股不属于公开发行的股票,也与公司法意义上的普通股权不同。拥有虚拟受限股的员工并不实际持有股票或股份,仅享有与股票、股份价值相关的收益,其本质属于民法典意义上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内部协议,具有相对性,权属分配依约由公司决定,不得自由转让和流通。而一审法院所援引的规定,针对的是可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或通过场外进行转让的投资性财产。

此外,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以往的类似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虚拟受限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在离婚分割时,拥有虚拟受限股一方的配偶通常可分割该股权的税后现金价值,即由持股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货币补偿。

2024年5月,洪山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武汉市检察院抗诉。随后,武汉市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武汉市中级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于2025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中关于虚拟受限股分割的判项。同时,依据陈某某公司核算的股权税后价值,判决陈某某给付江某某补偿款68万余元。目前,该补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