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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建设

-2021-

11/22

04:52

编辑:本站

儿媳为逃避过户将房子转让给婆婆 法院:转让无效必须过户

为了逃避过户,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将房屋产权份额转移走,法院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时就“见招拆招”,成功化解了这样的“套路”。

2016年7月,张某桂女士在与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张某桂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曾某在青山区某还建小区面积为90平方米的还建房一套,卖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不动产权证。协议签订后,张某桂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并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但按还建房相关政策规定,该房屋在2021年3月之前都不具备办证的条件。2021年3月,案涉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曾某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自己以及母亲肖某、儿子吴某智。张某桂女士在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曾某履行配合办理过户的义务,但均未果。2021年3月,张某桂女士无奈之下只得将曾某、肖某、吴某智起诉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在4月6日向被告的代理律师向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材料。但令人没想到的是,曾某在4月9日将自己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产权份额转让给了自己的婆婆张某慧,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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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电话通知曾某本人到法院说明情况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仅让代理律师向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解释将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婆婆张某慧的原因是婆婆在拆迁时帮过忙,想要补偿婆婆。但法院在向曾某询问张某慧的联系地址时,曾某又以与张某慧之间关系不好为由,表示不知道张某慧的联系地址。法院又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发现另一案中,曾某也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在原告起诉后将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对于这种情况,法院高度怀疑曾某是在自知理亏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院判决之后履行责任而采取了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法院立即追加张某慧作为被告,在无法联系到张某慧的情况下,采取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了应诉的法律文书。在庭审时,曾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张某慧在与曾某进行交易时,张某慧从未去看过案涉房屋是否有其他人居住。

由此,法院认定张某慧的购房行为与正常购房人的交易习惯相悖,与常理不符。张某慧并非善意购房人。最终,法院判决曾某向张某慧转让其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并根据《房屋买卖协议书》判决各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


来源:青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