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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26

10:23

编辑:本站

排除一切干扰为企业追回货款550余万元!蔡甸法院注重案件质效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对于视“时间为生命”的企业而言,最怕的就是打官司“耗时又费心”。为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减轻企业诉累,蔡甸法院将涉企案件的办案效率作为重中之重。近日,蔡甸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努力克服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排除被告拖延案件审理的干扰,以实际行动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03月,蔡甸区某医药企业与江苏某公司通过微信线上拟定了三份药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蔡甸医药企业提供若干药品货物并负责货物运输,江苏公司应履行货到付款责任,三份合同货款总价达550余万元。20204月,蔡甸医药企业按合同约定将价值550余万元药品送至江苏,而江苏公司签收约定的药品后却一直拒不支付货款。蔡甸医药企业索要货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2021510日,蔡甸法院收到医药企业的立案及财产保全申请,便立即启动绿色通道于当天立案并移送永安庭审理。经当事人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永安法庭迅速审查后依法裁定对被告相关财产予以冻结、扣押。

63日,被告江苏公司向蔡甸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该案不应由蔡甸法院管辖,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审理。经审查,承办人认为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被告的申请,被告不服提出上诉。81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蔡甸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苏公司却又在其住所地公安机关报案称该案涉嫌合同诈骗,并于915日向蔡甸法院提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以期达到中止民事审理程序之目的,但被告并未就其主张提供任何证据,因此,蔡甸法院对江苏公司的延期申请未予准许。2021111日,经公开开庭审理,蔡甸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15日,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2022314日,案件二审因江苏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二审法院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审理一波三折,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出行不便,但考虑到案件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心态焦急,承办法官灵活运用网络庭审、线上沟通等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在接到被告管辖异议、延期审理等申请后,第一时间组织审查、回应,并依法作出裁决,最终排除各种阻碍,加速当事人权益实现。现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经执行程序,原告已经收取执行款案款550余万元。525日,蔡甸辖区某医药企业负责人为蔡甸法院永安人民法庭送来锦旗,称赞永安法庭“秉公执法、为企护航”。

来源:蔡甸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