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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建设

-2023-

03/15

04:02

编辑:本站

守护消费安全 汉阳检察公益诉讼与您同行

近年来,汉阳区检察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聚焦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今天,正值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汉阳区检察院特推出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守护消费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让广大消费者从身边“小事”中感受公益诉讼的检察力量。
普通食品宣称保健、治疗功效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群众追求健康的需求愈加强烈,食品保健品也逐渐深入百姓生活,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甚至治疗功能的违法现象时有出现。
武汉市某茶方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传保健、治疗功能,当事人为宣传其生产的袋泡茶,在产品包装上标有“通便”“肠清”“清火”等内容,相关产品通过网络销售流向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2月,汉阳区检察院认为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混淆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具有保健、治疗功效,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案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当心假冒“网红”药品
肖某某、王某某谎称治疗改善皮肤,美白淡斑祛痘,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武汉某单位生产的“网红”药膏,通过发送快递的方式将药膏销往全国各地,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侵害,同时损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商誉及知识产权权益。汉阳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肖某某等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两名被告人缴纳惩罚性赔偿金9.048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药品安全大于天,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打击药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督促加强药品执法监督力度,提高市场参与者守法诚信意识,压实主体责任,共同保障千家万户用药安全。
“质疑水”变“放心水”
小区内安装的现制现售饮水机,因设施使用方便、所售水价格也不贵,成为小区居民的“新宠”。然而,汉阳区检察院通过走访辖区10余个居民小区发现,部分现制现售饮水机存在卫生状况不佳,服务信息不明,水质监测维护保养不到位等问题。汉阳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对现制现售饮水机执法检查,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督促经营单位加强设备维护、清理、消毒、水质监测等方面履职,保障消费者用水安全。相关职能部门据此开展联合专项检查,经过集中整治、督促整改,案涉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直饮水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饮水安全是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重要领域。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消除消费者对直饮水的担忧,让“质疑水”变“放心水”。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1年,邹某通过网络购买他人身份信息57224条,并将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保健品等用途。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邹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信息和人身财产安全,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在《正义网》发出诉前公告,汉阳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宣判,被告人邹某表示诚心服判,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领域犯罪,检察机关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身份向法院起诉,既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使其承担了损害社会公益的民事责任,从而完善追责体系,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公众也应强化防范保密意识,妥善处置个人信息资料,用好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汉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