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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9/03

12:04

编辑:本站

车位被占,欲放汽油泄愤引发火灾 连烧两车,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江夏一男子深夜回家停车时,发现有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占着一个车位,一怒之下用打火机照明,放汽油泄愤,引发火灾。近日,江夏法院以放火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7年11月9日晚11时许,江夏区纸坊街某小区停车场失火,一辆轿车和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被烧。公安、消防警察赶到现场灭火后,调阅现场监控录像发现,事发前,一名男子手持打着的打火机,拔出正三轮摩托车的油管,油管汽油喷出后引燃大火,男子见状逃走。经鉴定,被烧的轿车及正三轮摩托车损失共5872元。

    经查,该男子姓徐,住在该小区。2018年4月13日,徐某被警方抓获后交代,当天他驾车回到小区,花了很长时间才找到车位停车,看到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占据了一个车位后,心中不满,掏出打火机打着,借着火光上前拔出正三轮摩托车油管欲放油报复,不料油管喷出的汽油被他手中的打火机引燃,烧了起来,他害怕不已逃离现场。

    到案后,徐某赔偿了正三轮车和轿车车主的全部损失。同年9月27日,警方以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江夏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发现,火灾发生在居民小区院内,且周边停满了机动车,徐某引燃大火严重威胁小区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涉嫌放火罪。虽然徐某引燃汽油的行为存在过失,但他在起火后不仅未采取补救措施,而且还不顾周围财产和群众人身安全直接逃离,其对大火可能引起的严重危害后果是持放任心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徐某的主观心态属间接故意,是故意犯罪,符合放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今年2月,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对被告人徐某提起公诉。近日,江夏区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检察官提醒,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无意引起局部火情,可能危及周边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时,要迅速采取扑灭、求援、报警等补救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若故意放火,或者明知自己引起的火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而不管不顾自行离开,将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