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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建设

-2020-

10/21

11:01

编辑:本站

检察建议发出后,九名农民工的工资讨回来了!

 

1012日下午三点,四名农民工走进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会议室,在检察官的见证下,领到了自己追讨了一年半的劳务费。农民工张某代表同伴送上两面锦旗,以感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力资源局急人之所急,协作配合,成功“讨薪”。

20183月至4月,来自武汉新洲的九名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童某,进驻武汉某建设项目承担铺地砖、修补等收尾工作,退出工地时却未能按时收到工资。此后,工人们多番讨要,童某百般推诿。拖了整整一年后,童某出具了一份“欠张某等农民工工资69575元”的欠条,不久便“失踪”了。

找不到童某,又没有合同,农民工们讨债无门。想起工地考勤表上具名的是“众星”(化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前往交涉,却被告知“查无此人”。无奈之下,201910月,张某等九人向江汉区人力资源局投诉“众星”公司。

受理此案后,区人力资源局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原来,“众星”公司承接项目后,将该工程部分分包给武汉“昌宏”(化名)装饰公司,后者又违法分包给自然人童某。去年1月,昌宏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童某个人行为。基于上述事实,20191218日,区人力资源局对童某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于23日前向张某等九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决定作出后,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多番查找,却始终找不到童某的下落。

惦记着九名农民工的生计,人力资源局多次与“昌宏”公司联系,均被对方以“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拒绝。另一方面,由于童某拖欠9名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并未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10名以上劳动者”的构罪标准,公安机关无法介入;童某杳无音讯,该案走民事诉讼或行政非诉程序亦耗时耗力,农民工们短期内仍然无法拿到自己的酬劳。

依托“两法衔接”平台,江汉区院刑检部门关注到此案并发现其中有行政检察线索,遂将该案移送至第四检察部。第四检察部通过多角度研判,于65日正式立案调查,并确定由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邵奇承办。在区人力资源局的大力配合下,承办人通过向“众星”公司调取签到表及工资核算表等相关证据,并分别对讨薪农民工代表、发包方“众星”公司项目经理、承包方“昌宏”公司法定代理人及项目经理进行询问,进一步查明了张某等九人参加项目建设的情况及被拖欠工资的事实。

“昌宏”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调查核实时,承办检察官开门见山指出其负有付款义务: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童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张某等九名农民工在“昌宏”公司承包的项目中参与施工,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昌宏’公司应对所拖欠的6.9万余元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上述意见,李某起初较为抵触。邵奇副检察长又结合今年51日新施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款相关规定对其释法说理。检察官助理王冰寒还以高检院第七检察厅发布的“保护农民工权益八件典型案例”中发生在湖北的一起类似案件对其进行以案释法。当听到涉事公司最终不仅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还需缴纳罚款1万元时,李某沉默良久。

 

案件审查终结,87日,江汉区院依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相关规定,对区人力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昌宏”公司进行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收到该检察建议后,区人力资源局继续积极作为,依照检察建议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反复与涉事企业协调沟通,最终促使“昌宏”公司认清责任,同意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于1012日上午将款项提存至专户,下午便联系在汉农民工前来领取,未到场人员工资将通过转账等方式陆续发出。

 

“能这么快把钱讨回来,太感谢你们了。”

从工作人员手中接过来之不易的酬劳,张某四人终于展露笑容。现场见证的区人力资源局相关领导及检察官们也借机普法,提醒大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提高权益保护意识。

“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助力行政机关充分履职,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题,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邵奇副检察长表示,江汉区院将继续与区人力资源局深化合作,增强监督合力,建立健全相关线索移送机制,进一步抓好、抓实农民工讨薪专项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