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09/03
12:04
编辑:本站
拒交物业费2300,法院拘留15天
案例1
武昌欧景苑小区一业主周某以家庭被盗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法院判决其应缴物业管理费后1年多仍不执行,武昌区法院昨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周某之妻严某昨日下午向本报反映,他家没缴物业管理费,被小区物业告了,当日上午,她丈夫进了武昌区法院后就没有回来,打电话才得知人被法院拘留了。
严某介绍,他们2005年入住小区,对小区管理很不满意,曾就小区内卫生环境差向物业反映,但物业未能处理。去年3月,她家被盗,损失3万余元,案件至今未破。物业公司未能给业主提供安全的治安环境,所以她家拒缴物业管理费。
武昌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周某家2005年7月起至2011年8月间未缴物业管理费,小区物业公司去年将周某告上法庭。去年8月,武昌区法院判决周某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300余元。宣判后,周某既未申请上诉,也一直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今年8月,小区物业公司向武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昌区法院向周某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周某置之不理。昨日上午,武昌区法院传唤周某,要求周某履行法院裁决的义务,但周某表示,他家的事情没有得到解决(即被盗案件未破),不缴物业管理费。武昌区法院于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
法官解析: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必须按合约缴纳物业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可以取证,另行起诉物业公司,而不能作为拒缴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案例2
傅某是一公司老板,他在松江某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336平方米的独立别墅。但从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他一直未支付物业费。遂物业公司将傅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万元物业费。
法庭上,虽然傅某辩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但却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证实,最终败诉,法院判令其限期交付物业费1.18万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傅某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故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傅某发出了执行令、传票,并电话通知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傅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执行人员调查时发现,傅某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已离开住所,去向不明,而他名下的别墅现由其家人居住,致使法院难以进行处理。
经过执行人员的认真查找,终于发现了傅某在市区某小区的藏身之所。2008年11月6日,当执行人员出现在傅某面前时,他仍然态度强硬,百般拖延时间,不配合法院执行。
法官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否则,予以罚款、拘留15天。
案例3
广州市番禺区某花园小区业主申先生因拖欠物业公司10000余元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定业主申先生限期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在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该业主没有履行,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业主申先生仍拒不执行判决,法院作出对申先生拘留15天的处罚。申先生的家人在还清了拖欠的物业费及相关诉讼费后,申先生被提前释放。
法官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该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业主拒交物业费属违法行为,业主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从业主拒交物业费被拘留事件中可以得到警示:在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和物业公司都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建设和谐家园的前提要求业主与受聘的物业公司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且融洽的亲情关系。
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都要讲究诚信,双方要严格履行所签《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物业公司要真心实意地为业主着想,依法全力提供一流超值的物业服务,业主也应理解、尊重物业公司的劳动,依法足额按时交纳物业费,支持维护物业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双方应减少猜疑,避免不和谐的事件发生,彼此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依法行事,共同建设美好和谐的家园,这才是双方的明智选择。